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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日嘉园业主未能辞退“管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2:27 新京报

  诉讼主体不当,物管会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昨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恋日嘉园业主辞退“管家”一案在丰台法院宣判。由于民事诉讼主体不合适,业主们没能辞退“旧管家”。

  恋日嘉园业委会主任王澍才表示,根据相关的约定,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
开发商北京市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指定物业管理企业,管委会成立后则应由管委会对物业公司进行选聘。2001年4月,北京市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华野物业公司开始负责恋日嘉园小区物业管理。2002年8月,恋日嘉园物管会成立。

  恋日嘉园业主对华野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其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多次发生冲突。2004年7月,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一致要求解除与华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关系。2004年10月和11月,恋日嘉园物管会受全体业主之托,向华野物业公司送达了两份通知,要求华野物业公司终止服务,但华野物业公司拒绝接收。

  而华野物业公司表示,业委会所提供的同意解聘物业的意见表有做假的成分。并称,王澍才不是房屋所有人,不是业主,其代表的业委会不能代表业主行使解聘物业的权利。根据双方的合同规定,管委会成立后可以选聘物业,但业委会是在其成立两年半后才提出解聘物业的要求,已经过了合理时间限制,因视其自动选聘了华野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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