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明奖 退休教授告赢川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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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3: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庭审 开庭法院:成都中院
原被告:退休教授王成俊VS四川大学 旁听记者:袁勇 本报记者袁勇实习生李寰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职务技术成果奖励纠纷案。现年79岁的四川大学退休教授王成俊状告川大并索要奖金150万元,成都中院一审判令川大支付王成俊奖金120万元。 据了解,王成俊是川大下属生物工程系(生命科学院的前身)的教师。1992年退休后,在川大支持下,他成功选育出两个优质麦种“87-284”(白皮硬麦)和“85-1427”(红皮硬麦)。 1997年6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禾嘉)在《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招股说明书概要》中称已经取得“87-284”和“85-1427”两个麦种的开发权。1999年6月26日,川大以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将禾嘉告上法庭。1999年8月17日,川大与禾嘉达成和解协议:川大许可禾嘉继续使用该两个品种,禾嘉一次性支付川大600万元。 川大获赔后,王成俊认为,他作为主创人员,根据《合同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应享有受奖励的权利。但是,川大在收到赔偿款后,一直未将相关事实告知他,也未按规定兑现他的奖金。据此,王成俊状告川大,要求其按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所得的25%支付奖金150万元。 在法庭上,川大认为,600万元是侵权赔款,不是双方发生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不能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王成俊私刻印章与禾嘉签订协议,擅自将川大的优质小麦及栽培技术转让,对此他应负有过错责任。另外,王成俊知道川大和禾嘉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存在川大有意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形。据此,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12月31日起算,王成俊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私刻印章系另一法律关系。另外,原告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写信反映此事,相关部门专门发函给川大,在庭审时,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对该函进行过处理,故可认定原告在主观上不存在知道的条件。为此,法院判决川大支付王教授120万元奖金。 目前,川大对成都中院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