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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规定冲突 失业职工状告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4: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17日,一起涉及信用社职工的养老保险纠纷在泸县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泸县信用联社龙脑桥信用社主任张光均质问单位:“我为信用联社工作整整20年,失业后不让我进入社保体系,今后我该到哪儿领取社保金?”

  43岁的张光均1992年进入泸县农村信用社工作,1996年在担任泸县大田(现龙脑桥)信用社主任期间,因涉嫌责任贷款187万余元未收回,1997年10月31日被联社通知下岗收贷,
每月发给生活费200元。去年9月27日,因尚有80余万元贷款未追回,信用联社以“张光均违规发放贷款被诈骗而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失业后的张光均到社保局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时,得知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未进入社保体系,因此他必须个人续交社保金。5月13日,泸县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泸县信用联社作为金融机构,根据劳动部1995年140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系统职工的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试行系统内统筹。联社在系统内为张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目前,国家尚无政策将金融系统社保纳入社保体系,因此驳回张的申诉请求。

  庭上,张光均及其诉讼代理人白联洲认为,劳动部140号文已是10年前的文件,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泸县信用联社是地域性极强的金融企业,理应纳入社保体系。泸县信用联社及其代理人晏晓云律师辩称:金融系统职工不能进入社保体系问题确实需改进。劳动部140号文件虽与《劳动法》冲突,但在新政策未出台前,金融单位只能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继续执行养老保险专人专户存储、行业内部统筹管理,不能擅自将统筹资金转入社保体系。

  昨日,记者查阅国家有关文件发现,劳动部2001年曾以3号文发出通知: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为劳动部的两个规定,究竟该执行哪个?对这起社保纠纷,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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