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规定冲突 失业职工状告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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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4: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17日,一起涉及信用社职工的养老保险纠纷在泸县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泸县信用联社龙脑桥信用社主任张光均质问单位:“我为信用联社工作整整20年,失业后不让我进入社保体系,今后我该到哪儿领取社保金?” 43岁的张光均1992年进入泸县农村信用社工作,1996年在担任泸县大田(现龙脑桥)信用社主任期间,因涉嫌责任贷款187万余元未收回,1997年10月31日被联社通知下岗收贷,
失业后的张光均到社保局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时,得知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未进入社保体系,因此他必须个人续交社保金。5月13日,泸县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泸县信用联社作为金融机构,根据劳动部1995年140号文件规定,对金融系统职工的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试行系统内统筹。联社在系统内为张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目前,国家尚无政策将金融系统社保纳入社保体系,因此驳回张的申诉请求。 庭上,张光均及其诉讼代理人白联洲认为,劳动部140号文已是10年前的文件,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保费。泸县信用联社是地域性极强的金融企业,理应纳入社保体系。泸县信用联社及其代理人晏晓云律师辩称:金融系统职工不能进入社保体系问题确实需改进。劳动部140号文件虽与《劳动法》冲突,但在新政策未出台前,金融单位只能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继续执行养老保险专人专户存储、行业内部统筹管理,不能擅自将统筹资金转入社保体系。 昨日,记者查阅国家有关文件发现,劳动部2001年曾以3号文发出通知: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为劳动部的两个规定,究竟该执行哪个?对这起社保纠纷,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杨元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