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孝老夫妇告上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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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4: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兰箭蒋治甫记者田富友) 昨日,宜宾县观音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养父母状告养子赡养纠纷案,当庭作出宣判。旁听群众称:法院保护了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对其他人也是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据了解,宜宾县观音镇陈某婚后无子女,1969年收养其姐3岁的儿子为养子,改名为陈春(化名)。夫妇俩含辛茹苦将陈春抚养成人,供他读书,长大后为其操办婚事成家。但陈春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与养父母吵闹,几年前分家单独生活。现陈某夫妇年老多病,生活十分困难,要求养子尽赡养义务无果,无奈之下将养子陈春告上法庭。
庭审中,审判人员明确指出陈春与养父母是具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春每月付给原告陈某夫妇赡养费400元,承担陈某夫妇医药费及本案诉讼费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