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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社保费跨年度要“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0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下个月社会保险进入新的缴费年度,劳动部门昨天提醒,还没为新员工缴纳本年度社保费用的单位,月底之前须补缴,否则将面临缴纳滞纳金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开始工作当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但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员工试用期满,决定正式聘用后才补办参保手续、
补缴社保费用。劳动部门负责人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社保缴费的一个年度,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补缴,如果在新的年度补缴上一年度的社保费,用人单位还须从欠费之日起,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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