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受赞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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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7:47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活动方式集体活动为主 意见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意见同时规定,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各一周左右。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执行职务不得接受赞助 根据近几年出现的代表个人成立代表工作站、联络室,以及建立代表网站、开通热线电话、个人出资登广告向公民征集议案和建议等情况,意见明确规定,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意见还要求,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意见还明确,代表个人不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权利保障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工资等有保障 意见规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种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