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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应与自行车区别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08:02 潇湘晨报

  “买台电动车吧,方便又实惠!”在长沙市区,越来越多的路段被列为禁摩范围,而有实际需求的市民们便陆续把目光投向电动自行车。但也有人对此存有疑问: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而又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会不会给城市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据长沙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雄伟介绍,去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把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行列,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有待省级人民政府再作决定,而一些中小城市乃至省会城市都无权作出此类决定。

  彭雄伟介绍,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大城市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长沙对电动自行车暂时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允许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以电为动力,有其区别于自行车的特点。所以管理起来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两者区别对待”。

  彭雄伟表示,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大有朝摩托车发展的趋势,在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此类电动自行车上路将对行人及驾驶人本身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经过培训,夹在汽车与行人之间,是“强者与弱者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也较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应该上牌,对驾驶人进行培训,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外观尺寸及功率等技术参数都应做严格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也应参照现有的机动车及外地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在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管理及车辆管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 高 攀 实习生 周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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