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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言孤证“证死”河南狱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3:38 新华网

  只有一个 3 岁和 8 岁两个孩子的证词,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形不成证据链,死刑犯狱警任文辉却已服刑8年。记者亲赴山西临汾监狱与任文辉面对面——

  戴眼镜、穿囚服的任文辉坐在记者面前, 8 年的牢狱生活让曾经在法庭上咆哮的他眼神漠然呆滞、双手不停地发抖。

  8 年前,主要依据 3 岁(化名徐朵)和 8 岁孩子(化名徐花)的证词,任文辉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升官的和坐牢的

  任案案发 8 年以后,办案警察们风光地升迁了,而任文辉却仍在狱中苦熬漫漫的刑期

  一声“报告”之后,一位戴眼镜穿囚服的中年男子小心翼翼地站到记者面前。狱警让他坐下,他正襟危坐。比照照片,记者知道他就是任文辉。任文辉一身囚服,没穿袜子,眼镜后的双眸透露出激动、忧伤,还有难以名状的复杂表情。

  面对面采访任文辉实属不易,经过大半天的审查,记者终于在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拿到了到监狱采访任文辉的批文。经过数小时颠簸,半夜时分,记者赶到临汾市。汽车又在市内奔驰了几十分钟,车终于停了下来,司机告诉记者“到了”。记者看到,大院门口挂的牌子是临汾汽车制造厂而非临汾监狱,记者以为司机弄错了,司机说里面就是临汾监狱。

  在临汾监狱狱政处同志的带领下,记者通过数道铁门,来到 15 监区。坐在简陋的办公室内,等待任文辉的到来。

  任文辉详细地向记者叙述了案情,他反复强调自己是冤枉的,希望国家还他一个清白。他说,办理案件的警察刑讯逼供、制造伪证;检察院批捕不履行职责;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自己死刑,实在冤枉。此时,他已满眼含泪。他推测说真正的凶手很有可能是徐呈锁的债主,因为徐呈锁拖欠了许多人的钱款。

  最后一次喊冤后,他说要是把凶手抓住就好了,那就不说自明了,接着他低头沉默了一会儿说:“希望渺茫”。手在微微颤抖。记者提出给他拍照,他拒绝了。他说被孩子看见了不好,他还说等孩子长大点容易跟他们说明白。8年以来,孩子没来监狱看过他,一则是他不允许,另一方面,他不想让孩子看到自己在监狱里的样子。他还说他已经跟妻子提出了离婚。

  任文辉相信自己是清白的,总有一天会走出监狱。他在狱中自学了大学本科课程,即将毕业。

  2005 年 6 月 13 日 下午,记者来到小店分局采访当初的赵奇若、白和生、张治国3名当初主办“任文辉案”的警察。他们个个荣升。赵奇若现任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政委(原任南郊分局副局长、小店派出所所长)、白和生任小店分局北营刑侦中队队长、张治国任小店分局计财科科长。记者来到小店分局提出采访他们,被拒绝。记者独自来到二楼计财科,找到了张治国。就“是否刑讯逼供任文辉、《报案材料》是谁作的伪证、是谁诱逼李彩凤作伪证”等问题采访张治国。张治国断然否认自己和赵奇若、白和生是主要办案警察,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

  为何未追究伪证责任

  明知吴银钗的《报案材料》是伪证,李金凤的证言是警方诱逼出来的,法庭却未予追究

  警方的现场勘查,没有获得任文辉作案的任何物证。 3 岁的徐朵和8岁的徐花的证言,就成为山西公检法证明任文辉是罪犯的最主要证据。

  除这两个小孩子的孤证外,警方还列举了几个间接证据。主要是署名为吴银钗的《报案材料》、胡士望妻子李金凤的证言等。而吴银钗则当庭否定《报案材料》出自自己,《报案材料》被认定为伪证;李金凤则当庭指证办案警察诱逼她作伪证。

  李金凤曾在 1997 年 2 月 15日作证言说:案发当天下午她去任文辉在太原的暂住处时看见任文辉匆匆忙忙回家后,在脸盆里洗带血的手。她问任是咋回事,任说不要她管。但在1997年 9 月 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证人李金凤当庭推翻了其所作的证言,指出那是办案警察诱逼她作的伪证,并说当时只要能放了她丈夫胡士望,警方让她说啥她就说啥。

  《报案材料》被公诉机关当作指控任文辉有罪、原审判决认定任文辉有罪的重要证据,署有吴银钗姓名并摁有指印,但也出了问题。 1998年2 月 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时,吴银钗突然当庭说她自己根本没见过这份《报案材料》,上面的签名和指印也不是她的。《报案材料》被认定是伪证。

  李金凤当庭指证办案警察诱逼她作伪证,警察的目的是什么?法庭没有予以追究,而李金凤反倒随即被检察机关予以拘传;《报案材料》被认定是伪证。那么,是谁作的伪证又为何作伪证呢?法庭依然没有予以追究。

  终审判决之后颇具戏剧性:据了解,终审判决之后,省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之间,也闹得不愉快。记者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一位中层领导说:任文辉的案子,是一个“窝囊”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里外不讨好。公安局不满意,埋怨法院。办案警察则认为任文辉是杀人犯;省高院的王月斌院长和某检察长一起说:“公安局怎么办的案子?什么证据都没有办到!”而任文辉则大呼冤枉。

  该负责同志还感慨地说,公安局怎么感觉都是他(任文辉)干的,就是没有证据。

  专家的质疑

  两个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所作的证言竟成了定案的主要依据,专家大叹荒唐

  就任文辉案,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和学者纷纷提出质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专 家祁雪瑞 教授,直言该案荒唐。

  她说,在这个案件中没有物证,人证也形不成证据链。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单纯的证词根本无法定案。在本案中,所有人员的证词的来源都是年龄为3岁的徐朵和8岁的徐花,在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小孩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孩子的证词,更何况孩子的话语矛盾重重,因此可以说这两个孩子的证言根本不能采信。

  河南政法学院教授肖遂康对任文辉故意杀人案疑点及法理进行详细评析,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有关司法机关应依法宣告任文辉无罪。

  首先,本案认定任文辉构成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

  据卷中材料,本案中唯一能指证任文辉杀害徐呈锁的是当时年仅3岁的徐朵的录音证据,但是此证据显然自相矛盾,且与该案客观实际情况相佐,应依法不予采信。

  如徐朵说看见任文辉用刀砍她爸爸徐呈锁和其本人,但根据本案的鉴定结论,徐呈锁所受伤是被钝器物体所致,并且身上没有刀伤,此明显相互矛盾;徐朵说她看到了任文辉用刀砍了她爸爸和其本人,但作为当时年仅3岁的她又自始至终没有哭,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当年,年仅3岁的徐朵的录音证据是在案发一个多月后才制作的,此前,任文辉已被抓,当时她的母亲吴银钗及其他家庭成员又都认为是任文辉做的案,且以前的一个多月,她又一直与其母亲吴银钗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起,这不可能不对她产生影响,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人教唆。

  其次,本案中间接证据严重缺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且不能相互印证,合理矛盾不能排除,也根本得不出是任文辉杀害徐呈锁、打伤徐朵这一唯一的结论。

  能期待些什么

  既然有关司法机关均认为任文辉案有问题,可是任案重审至今为何迟迟难以启动

  2005 年 6 月 10 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中层领导对记者说:“肯定有问题,没有问题为什么两次撤判?”

  6 月 13 日,小店检察院原批捕科科长回忆任文辉案时说:“两次退捕的原因,就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然能不批捕吗?”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材料中有如此说明:1、卷内所存报案材料来源不明,经查,一不是出于被害人妻子吴银钗之手,二吴对该报案材料一无所知。2、证人李金凤、被告人任文辉在庭审中再次推翻原有证词和供述。 3 、本案缺乏直接证据,如物证等。

  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的一位负责同志在介绍案情时曾说:“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那么,任文辉案能否重审?记者试图采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王满堂,被告知外出。

  任文辉的遭遇,引起了周口监狱干警们的关注。 2005 年 6 月 13日,周口监狱的近百名狱警自发联名上书,要求重审任文辉案。临汾监狱的狱警对记者说,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文辉就应该无罪释放。

  1997 年 2 月 13 日傍晚 ,居住在太原南郊区的浙江温州人徐呈锁的妻子吴银钗回家后发现:丈夫和3岁女儿徐朵血肉模糊地昏死在床上。紧急送医院后,徐于次日晨死亡,徐朵于次日被救活。

  案发当晚,被定为嫌疑人的任文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小店派出所进行审讯。

  1997 年 2 月 19 日 至 3 月 3日,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先后两次提请批捕,均被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捕。

  3 月 15 日 ,公安机关又在卷中补充了一份由3岁孩子徐花的录音证言。徐花在证言中说:她正在睡觉时看见任文辉用刀砍了她爸爸徐呈锁和她本人。

  1997 年 3 月 19 日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后撤销了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指令批捕。

  1997 年 8 月 20 日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文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7 年 10 月 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文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

  任文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当年 12 月3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于 1998 年 2 月 26 日 对此案进行重新开庭公开审理, 1998 年 3 月11日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将弹棉花机一台,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银钗。

  任文辉还不服,再诉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8 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 年 12 月 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仍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任文辉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没有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 1999 年 6 月 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文辉依然不服判决,于 1999 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重审此案。 文/记者 李 漠(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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