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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坠楼索赔案上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4:05 新民晚报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三点七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郭剑烽)为捡一张收银条,26岁的王先生在跨乐购超市一楼自动扶梯时,不慎跌入地下室摔成重伤。今天上午,普陀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被告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7万余元。

  去年9月12日晚8时左右,王先生携女友在乐购超市光新店购买裤子,之后发觉尺寸不对,便急忙赶回超市想调换。10时左右,王先生在自动扶梯上不慎将收银条掉进了扶梯与墙壁间的人造草地上。为捡这张收银条,王先生跨过栏杆进入草地,不料一跤跌入地下室,当即昏迷。经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左耳鼓膜穿孔、腰椎压缩性骨折。之后,王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他认为如果事故发生地能加上防护网,悲剧完全能避免。

  乐购超市则认为,事故是原告的自身过错造成,即使收银条掉了,凭着原告较高的身材,也可隔着栏杆拾取。另外,超市在事故发生地设有“小心,请勿践踏”的警示语,尽管“请勿践踏”容易被误解,但“小心”两字是不会被误解的。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预见这一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原告无视警示标志,也有过错。因此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则为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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