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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 反借成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5:21 今晚报

  本报讯因不满朋友反复向自己催要欠款,一男子竟携斧子上门抢劫报复。日前,本市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余元。

  被告人鲁某,29岁,本市人,无业,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七年,200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刑二年,后经减刑于2004年9月释放。鲁某与被害人王某系朋友关系。因王某催要鲁某
欠下的债,引起鲁某不满。2004年12月25日10时许,鲁某携带一把斧子来到本市河东区万新村王某家中欲实施报复。当日14时许,鲁某趁王某不备,用携带的斧子将王某的头部砸伤,而后,强行劫取王某手机一部,并将其家中手机充电器及钱包内的90元人民币窃走,后逃逸。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经王某报警,公安机关将鲁某抓获归案,赃物已发还王某。

  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鲁某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鲁某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陪伴费、精神损失费等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无视国家法纪,采取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鲁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其中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均有凭据,予以支持,营养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等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尚未赔偿,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王琪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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