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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金成重负要求停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5:21 今晚报

  本报讯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男方除支付子女抚养费、还房屋贷款外,每月再向女方支付1000元扶助金。该协议履行两年多后,男方不堪重负,遂以该扶助金属赠与性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支付。今天上午,河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该扶助金的性质及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孩。2003年1月28日,双方在河东区民政局协
议离婚,当时王某工资收入为每月1046元,董某无职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归董某所有,由王某负责偿还贷款,且王某每月给董某扶助金1000元至终身,每月给孩子抚养费500元至成年。现王某已再婚,妻子无工作并带一孩,三人需在外租房居住,每月付房租420元。同时,王某每月还需按离婚协议给付董某1000元,给付随董某生活的孩子抚养费500元,偿还房屋贷款410元。上述支出致王某入不敷出,经济拮据。王某认为其与董某已无夫妻关系,每月给付董某的1000元属赠与行为,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减轻其生活负担。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于上午10:50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董某离婚时协议约定由王某向董某给付1000元扶助金,系王某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因此王某应依约履行此项义务。虽然王某主张此系赠与性质,但由于二人原系夫妻,不同于一般公民间的赠与,包含感情因素,所以王某的该主张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法院不予认定。此外,王某主张现情况发生变化,负担明显加重,但这是由其离婚后主观原因造成的,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王琪 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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