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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购买经济适用房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9:32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6月21日电(记者高增双)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规定明确,凡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二)企业
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按该规定,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规定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坐落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位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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