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妻子出轨败诉老公须养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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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22:13 法制晚报 | ||||||||
“借精生子”案追踪——— 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昨天,广东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借精生子”惹来抚养义务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孩子是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后产下的,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而男方也无法证明女方与捐精者之间有不寻常关系,因此依法判决男方须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张先生在法庭上否认原告王女士做过人工授精手术。他辩称,孩子并不是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的结果,而是原告与捐精者周某私通生育的孩子,故自己无须承担抚养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