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幸过世 妻子查明结婚日期获住房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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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4:54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2日消息:儿子过世后,婆婆未经儿媳同意便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转让给了他人,在审理中,儿媳的结婚时间对案件的判决关系重大,可是民政部门对此竟然先后出具了三份日期不同的证明,究竟哪一个才是真实的?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离奇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钱女士的丈夫于1992年病故,家里的一栋楼房及三间小屋被婆婆出售。钱女士提起诉
对此,钱女士则辩称,该房是她婚后与丈夫共同出资建造的。面对三张结婚登记证,钱女士解释说,由于结婚证遗失,为打官司,她要求民政局补办证明,民政局就根据她回忆的日期开具了证明书。但她因为记错了时间,前后到民政局改了三次时间,结果出现了三份证明。她称自己真实的结婚登记时间应为1983年2月28日,在该房建造之前。 最后,法院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表中,钱女士户口入迁的日期推定,1983年2月28日应为正确的时间,所以认定钱女士对该房享有相应权利。法院判决,婆婆和他人签订的《出售农村旧房屋协议书》无效。 作者:王骞通 胡瑜 (来源: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