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龄童苏州河中溺亡追踪:二中院对案件继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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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4:54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2日消息:6月20日,8龄童黄伟冲苏州河亲水平台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认定被告主体不适合的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去年6月8日,8龄童黄伟冲在苏州河乌镇路桥亲水平台玩耍时坠入苏州河溺水身亡。事后,其父母委托的律师将闸北区乌镇路小学、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市河道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市河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并非亲水平台的建设者、管理者和所有者。黄伟冲之死与三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利害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起诉。 对此,小伟冲父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本案人身损害事实与三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显属不当。因此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徐宏文 (来源: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