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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立案 原告索赔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5:28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实习记者 王晓清) 因为在乙肝5项检查中有3项呈阳性,大学毕业生王先生尽管已经顺利通过了深圳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的笔试和面试,还是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王先生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性行为”,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撤销不予录取的决定和体检制度中的歧视性规定,此案为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乙肝歧视案”。

  王先生到深圳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应聘的是市场销售职位,在体检近一周后,深圳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电话通知他在乙肝的5项检查中,2、4、5项呈阳性,深圳总部没有批准北京营业部的录用申请。王先生说:“后来我和医生一打听,才知道上面虽然写着其中三项是阳性,身体其实没有任何问题,体检结果只能说明我以前得过乙肝或是感染过乙肝病毒。既不需要进行任何治疗,乙肝病毒也绝对不会传染给他人。”王先生说,招聘负责人告诉他,按照深圳总部人事部门与医务室共同制定的体检规定,他不能被录用,只有等他的第4、5项目指标转阴性后再录用。“这其实就是拒绝录用!医生说得过乙肝或是感染过乙肝病毒的人,第4、5项目指标有可能一辈子都转不了阴性。”王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还提出,深圳航空公司董事长李若虹代表公司亲自向王先生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

  深圳航空公司的法律顾问徐啸对王先生称,民航业是个特殊行业,需要直接面对顾客,因此对人的健康条件要求很高。公司决定接受哪位员工,需要对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不能只保护应聘者的权利,而忽视掉招聘单位的权利。

  据了解深圳航空公司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当地法院。此外,被告方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对此案进行劳动仲裁,再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专家说法:

  北方工业大学的法学教授王素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有法律上尚无关于“职业歧视”的规定。民航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人的健康要求很高,虽然法律对于航空公司的用人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但他们可以就其职业的特殊性作出一定要求。王素娟教授称,王先生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他所援用的法律都是原则性规定,不适合在具体个案中引用。比如特定的行业对视力有要求,如果这也算歧视的话,那这样的诉讼还会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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