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造林:合法,但要防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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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7:54 哈尔滨日报 | ||||||||
吴颖 葛优不再怕自己做的广告惹上官司了,因为他为亿霖木业做的广告今天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日前,北京市工商局、林业局、消协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合作造林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投资行为,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表明国家有关部门已“认可”有关进行合作造林公司是合法的,而合作造林认定为投
涉嫌欺诈却不违法?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等名义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这样一种涉嫌欺诈、传销的“不轨”行业,其黑幕虽然被媒体屡屡曝光,但他们的生命力依旧“顽强”。 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一些合作造林公司在集资和招商行为中,总是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只宣传合同到期林木可采伐上市,而对限额采伐制度规定避而不谈;只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而对林地和林木抵押贷款操作上的困难避而不谈。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 此外,这个行业还出现了传销和非法传销的苗头,目前已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政策制造“温柔陷阱” “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社会各主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林业。”这是200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的一段。正是这句话催生了合作造林这样一个新兴产业,并成为他们的宣传口号和“保护伞”。 北京市林业局副局长甘敬认为,合作造林的投资方式存在着五大风险:一是林木生产周期长,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二是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三是林木生长受到树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四是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五是林权证发放程序复杂,很可能会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而不能发证。面对这样多的风险,不知道葛优那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是否还能忽悠到人。 近年“合作造林”欺诈案 山西“璞真”非法集资案 1999年初到2002年底,聂玉声利用在太原以实物投资注册的3家公司分别以收取产品抵押金和以植树造林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65亿余元,各地受害群众多达5万余人。“中天集团”非法吸款案 2002年9月,中天集团以种植“速生杨”可快速致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00余万元,使400多名投资者血本无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