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零售商不得随意拖欠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19 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昨起网上征求意见———

  本报讯过去引起广泛关注的“红苹果事件”、“仟村事件”有望不再发生。零售商对于对账和结算时间随意规定,玩弄文字游戏等做法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昨天,市工商局与市商务局草拟了“商超进货类”的《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从21日到27日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市商务局”、“市商联
会”、“千龙网·工商视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示范文本重点强化了对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流程的控制,以促进交易活动的公平与公正。以往非常普遍的零售商凭借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签订含有大量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有望得到根本纠正。

  举例来说,零售商提供的合同中对于“账期”、“月结”等名词随意解释,比如:账期45日,并不是货到后45日结账,而是对账;月结并不是当月结算,而是对账完毕后一个月结算。种种文字解释后,通常自到货至结算的实际账期长达75日至半年,甚至更久。另外,合同中没有结算条件的明确约定,而是自行制定内部结算规则,结算时零售商又以种种理由拖延结算,甚至有些零售商仅仅每月设定一两个结算日,“逾期不候”,造成供货商结账期一拖再拖。

  记者发现,新示范文本中对对账、结算的环节均予以了细化和规范。首先,对“铺货期”、“对账”、“对账周期”、“结算”、“结算周期”等名词给予了准确定义,避免零售商在此环节玩弄文字游戏,使相应周期一目了然。另外,在对账环节中,明确了对账日期及对账周期,对零售商逾期不予对账等都做出了规定。示范文本还根据对等原则制定了违约条款。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合同解除后零售商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的退还原则。

  《征求意见稿》欢迎各零售商和供货商登录上述网站在留言版留下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以下邮箱:bjcc@bjcc.org.cn。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

  作者:王军光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