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空调两年后才提货,买卖间起纠纷 提货规则应告明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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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36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在商场购买电器,先付款后提货,相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这已形成不成文的潜规则。市民肖先生付款两年后才去提货,结果没有取回要买的商品。是谁的责任呢? 两年前,买下新房的肖先生看到空调价格一路走低,去某商场买了2台迎燕空调,准备将来在新房中使用,当时2台空调的价格才2000多元。他提出是否可以暂时不提货,以后来取,商场应允。两年后,肖先生完成了新房装修,带着提货单到商场取空调,商场告诉他,
付了款拿不到空调,肖先生认为是商场没有给出提货时间限制所致,在迎燕空调断售前,商场更应及时通知提货。商场方面辩解说,肖先生应该知道提货时间不能无限期,两年后提货太晚了。市消委会认为,因双方并无违约责任约定,无法追究商家责任。要么商场退款给肖先生,要么肖先生补上差价买新空调。 其实,对提货时间限制,商家有自己的潜规则,但这潜规则有些“羞于见人”。国美学前店经理告诉记者,国家并未规定提货的时间限制,但业内一般都定为3个月。然而,没有哪个商家会在提货单上注明“付款、提货时间相隔不得超过3个月”。 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认为,从法理上讲,在国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商家无限期替消费者保存电器,需要引入“合理时间限制”,“付款、提货时间相隔不得超过3个月”并未显失公平,可以作为消费者和商家约定的时间限制。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应该明确时间限制,明确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类似纠纷。(沛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