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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小事惹出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3:03 今晚报

  本报讯只因倒车时发生磕碰,一男子出手将对方击倒在地,致对方死亡。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责令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7万余元。

  27岁的潘某系本市无业人员,曾于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04年11月释放。今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本市河东区卫国道与上杭路交口处的报刊亭附近,与被害人朱
某在倒车时发生磕碰,产生争执。厮打中,潘某击打朱某面部两拳,致朱某仰面倒地。经路人劝解后,被告人潘某与朱某之妻将朱某送回家中。18时许,朱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系倒地时头部与地面撞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外逃,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潘某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朱某的母亲及妻女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潘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计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我国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孙启明王琪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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