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局一处长因受贿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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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6:45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6月22日电(张文、浩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原处长张先贵先后受贿18.7万元,另有53.2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判决,并没收其受贿款和来源不明的财产。 张先贵今年55岁,曾任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陕西省国家税务
1998年9月至2000年初,在张先贵先后担任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期间,西安某公司为感谢张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张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张先贵14次共收受人民币18.7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并依法扣押、冻结了张先贵夫妇的现金、存单、银行卡、证券账户资金、各种投资款及债券折合人民币115万余元。张先贵夫妇生活消费支出及其他开支共计折合人民币75万余元。除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8.7万元和合法收入117万余元外,张先贵对价值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张先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没收其家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55万余元和受贿款18.7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先贵不服提出上诉。6月2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应为53万多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