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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税局一处长因受贿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6:45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6月22日电(张文、浩媛)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原处长张先贵先后受贿18.7万元,另有53.2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判决,并没收其受贿款和来源不明的财产。

  张先贵今年55岁,曾任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陕西某工贸公司在以其他公司名义从事对外贸易过程中,有部分退税事宜因故未能完结,同年底,该工贸公司经理托人找到时任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张先贵,请求张对退税工作给予关照。后张同意向该公司退税。这家公司最终收到该笔退税款100余万元,该公司送给张“感谢费”4万元。

  1998年9月至2000年初,在张先贵先后担任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期间,西安某公司为感谢张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张人民币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张先贵14次共收受人民币18.7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并依法扣押、冻结了张先贵夫妇的现金、存单、银行卡、证券账户资金、各种投资款及债券折合人民币115万余元。张先贵夫妇生活消费支出及其他开支共计折合人民币75万余元。除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8.7万元和合法收入117万余元外,张先贵对价值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张先贵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依法没收其家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55万余元和受贿款18.7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先贵不服提出上诉。6月2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应为5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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