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裁员,员工可索求经济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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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昨天下午,湖南涟源青年姚双喜在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下,在向厂方索求经济补偿金一案中胜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一次性支付姚双喜经济补偿金1805.75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902.75元。 2003年10月25日,姚双喜在浙江名典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做包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保底1200元另加计件。2005年3月20日上午,厂方为优化管理而裁员
经取证,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姚双喜虽未和厂方签定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清楚。厂方因姚双喜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姚双喜经济补偿金,由于厂方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须支付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中一个月的工资应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裁决厂方一次性支付姚双喜经济补偿金1805.75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902.75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程桔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