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防嫌犯逃跑将其击毙被判赔偿近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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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4:26 西部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敏 实习记者 王娟 昨日记者了解到,甘肃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人死亡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299700元。 防逃跑 一枪击毙
2002年6月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抓获了涉嫌销售赃车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据孙某交代,自己将赃物销售给了几位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张家川公安局经请示天水市公安局后,在平凉设伏抓捕购买赃车的嫌疑人。8日凌晨1时许,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受命与其他公安干警在平凉市拘捕销赃车案件中的嫌疑人时,为防止嫌疑人驾车逃跑,张某在开枪射击车辆轮胎时,一枪射进车内,致使驾驶该车的陈某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使用枪支不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与陈某的亲属签订了《丧葬前期费用处理协议》,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丧葬费用3万元。 2004年7月,陈某亲属因张家川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枪支致陈某死亡,分别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逾期未予答复。2004年赔偿请求人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仍未答复。赔偿请求人就申请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1.74万元,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9.34万元,以及其他费用1万元。 家属获赔299700元 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之死,确系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某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亲属应予赔偿。天水市公安局作为张家川县公安局的上级领导机关,由其布置设伏抓捕涉嫌销赃的嫌疑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请求人赔偿金总额299700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担199800元;张家川县公安局承担99900元。 据了解,此案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数额最高的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