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该谁抚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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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13 解放日报 | ||||||||
夫妻离婚后,儿子由丈夫抚养。但谁知养育十年后,丈夫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丈夫想将孩子还给前妻,前妻却以生活困难加以拒绝。日前,市二中院终审维持杨浦区法院所做的判决:生母应对儿子尽抚养义务,儿子随母亲生活。 张梁与王燕于1987年登记结婚。1990年3月,王燕生下儿子张成。因张梁一直怀疑王燕有“外遇”,两人于1992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张成随母亲一起生活。
后张梁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孩子归他抚养。1994年,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王燕同意孩子变更为随张梁共同生活。 随着孩子长大,张梁发现儿子并不像自己。去年6月,父子俩走进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表明两人无血缘关系。张梁据此要求法院重新变更张成为王燕抚养,并要求王燕返还他已支付的抚育费1.8万元。 法庭上,王燕承认张成的确不是张梁的儿子。但现在她生活困难,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张梁继续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成与张梁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梁对张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燕应当抚养张成,遂判决张成随王燕共同生活,同时王燕返还张梁已发生的孩子抚育费1.8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一案一议 父子感情≠父子关系 杨浦区法院 白力 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血缘关系形成,另一类则是通过收养关系形成。曾作为父亲的张梁与张成一无血缘关系,二无收养关系,尽管他们在感情上可能形同父子关系,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因此作为生母必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李学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