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作案时未满18周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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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1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粱宗)张志宏犯抢劫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后,以自己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为由,上诉要求减轻刑事处罚。市二中院经调查,拆穿了张的谎言,日前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7月21日,张志宏进入迎勋路某号持刀实施抢劫。后在被害人的劝说下,张将菜刀放回厨房,后被接报赶来的民警抓获。原审法院认定,张志宏持刀抢劫他人钱财,考虑其在
今年4月初,承办法官前往张的家乡调取其户籍底卡,底卡上显示张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6月27日,且未曾受理过张的年龄更正事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