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跌死人索赔案经调解息讼 路桥公司赔款1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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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02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柳)一骑士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路段时,不慎撞上石子堆倒地毙命,其家属将施工方的路桥公司告上法庭。昨据锡山法院透露: 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即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各类费用总计15万元。
据了解,2004年11月9日中午,35岁的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锡东大道锡北镇石村路段,撞上堆在路面用于施工的石子堆,致使摩托车倒地,张某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认为,路桥公司在“锡东大道”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的禁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遂诉至法院要求路桥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第一,施工路段已设置“禁止驶入”标志,且事故发生时正是中午,能见度很高;第二,张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第三,张某没有佩戴头盔。对于第三点辩解意见,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审理中又查明,事故发生地所处的锡东大道北段工程系被告路桥公司承建,事故发生时尚在施工过程中,未交付使用。 对于事故责任,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锡东大道尚未交付使用,其施工单位路桥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封闭施工,虽然已设置“禁止驶入”标志,但没有采取其他如拉警戒线、设置围栏等防止行人进入的安全措施,即路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尚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由此而引起张某的人身损害,路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新闻线索提供者:永芳沈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