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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提前解约须补员工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4:14 新民晚报

  ——黄浦区法院判决一起意大利公司中国员工劳动争议案

  就职于一家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潘小姐,被提前半年终止了劳动合同。潘小姐把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及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一齐告上了法院。

  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外服公司支付潘小姐经济补偿金2万元人民币。

  原告与外方争执而离开

  2002年7月,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将潘小姐派至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之后,潘小姐又与对外服务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潘小姐还担任了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2004年5月24日,潘小姐因与意大利公司总经理发生争执离开公司。一个月后,潘小姐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外服公司支付2004年5月份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金;支付加班工资1.19万余元并加付25%的赔偿金;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还有出差费、通讯费、午餐费等2.03万余元。

  外方不认可合同期限

  两天后,代表处发函外服公司,认为代表处与外服公司订立的中国员工协议中,潘小姐的聘用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对外服公司与潘小姐签订的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不予认可。

  外服公司亦于2004年7月2日,向潘小姐送达了2004年6月30日合同终止的退工单,办理了退工手续。2004年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外服公司支付潘小姐2004年5月份工资及25%赔偿金1.48万余元”的裁决。双方均对此不服。潘小姐将外服公司和意大利公司上海代表处告上了法院。

  法院合同具有约束力

  在法庭上,潘小姐称两被告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而外服公司称,潘小姐不去代表处工作属旷工行为,公司只能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70元给付其生活费。

  法院认为,潘小姐与外服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外服公司在收到代表处的终止聘用函后,即与潘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潘小姐2个月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外服公司应支付潘小姐2004年5月1日至24日工资人民币7619元、5月25日至6月30日的生活费人民币70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管联合顾建国

  专家点评

  长期以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与外服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这样规定的结果是,发生纠纷后,劳动者往往要找外服公司。

  为此,上海作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之间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至少参照执行3种劳动标准: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权利义务。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工作室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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