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坠楼身亡 法庭争论是否属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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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20:35 法制晚报 | ||||||||
物业公司:坠楼地点不属于工作范围 没人派受害人到此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队长曾指使受害人翻阳台取钥匙导致坠楼 本报讯物业保护员李培军坠楼身亡,物业公司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死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而对簿公堂———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死无对证”的案件。
庭审现场 这起纠纷开庭前,庭外出现了一个小小的插曲———东城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法庭来给本案的原告———北京驰骋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该份裁决根据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给死者李培军10万余元的赔偿。 “这是一个程序上的执行,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也可走司法程序来撤销这份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样表示,同时他说明仲裁与今天的开庭审理没有关系。 9点钟,原被告双方———驰骋万里物业公司和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已经就坐,但法官表示法庭已经追加李培军的家人作为被告第三人。随后,李培军的姐姐匆匆赶来,庭审开始。 物业公司 坠楼地点不属工作范围 物业公司认为,2004年7月25日,李培军到公司做成品保护员的工作,任务是看护世纪春天花园小区8号楼地下室的成品设备和设施。2004年8月1日,李培军坠楼死亡,但死亡地点是小区6号楼,该地点不属于李培军的工作范围,也没有人派李培军到6号楼进行工作。因此李培军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队长指使翻阳台取钥匙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论是8号楼还是6号楼,都属于李培军的工作场所。 劳动局调查中有当事人陈述表明,李培军死亡当天,是由于物业公司的一名队长将钥匙反锁在了6号楼的屋中,要求李培军翻阳台去取钥匙,导致李培军坠楼身亡。 随后这名队长又表示不知道李培军到6号楼,去做什么,这是由于队长与李培军的死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李培军的领导,不能说明李培军为什么去6号楼,不能证明其不是工作原因死亡。在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原因之后,劳动局综合材料认定李培军是工伤死亡。 死者姐姐 现在我弟弟死了,死无对证 而死者李培军的姐姐,还没开口便用手捂住了嘴,情绪平稳后她向法庭表示:“上面让他(李培军)干什么他就干什么,他们当然不会承认是他们要我弟弟上楼去的,否则他们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在我弟弟死了,死无对证……” 截至记者发稿时,原告物业公司还在向法庭出示证据。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1日,是保护员李培军上岗工作的第6天。但就在这一天下午的5点50分,李培军在自己工作的小区内坠楼死亡。随后,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李培军因工死亡。李培军生前所在的北京驰骋万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认为李培军死亡不属于工伤,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书。 作者:王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