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案胜诉汤加丽获赔3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1:34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摄影师超出双方约定的许可范围使用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李思)经历8个月的审理,“大陆人体写真第一人”模特汤加丽诉摄影师张旭龙侵犯肖像权一案,以汤加丽一审获胜暂告一段落。法院认为张旭龙将汤加丽的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使用许可范围,应赔偿汤加丽30万元。
汤加丽在去年递交的诉状中称,《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书中使用了她的照片,该书的作者是张旭龙,照片没经她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张旭龙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张旭龙与汤加丽签订的照片拍摄协议,指出照片的使用已获汤加丽同意。汤加丽的代理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照片不能用于其他包括图书发行的途径。法院判决支持汤加丽代理人的说法,张旭龙应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