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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预警应有制度化防范措施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34 新华网

  中央气象台连日来持续发布高温警报,比如6月22日的预报说,6月23日,我国新疆、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安徽、山东、河南、江苏、湖北大部将有35-37℃、部分地区38℃到39℃的高温天气。其中,河北南部、山西西南部、山东西北部、河南中部等地的局部地区最高气温可达40℃到42℃。(《新闻晨报》6月23日)

  持续大范围的高温天气,将高温预警问题再次摆到了公众面前。应该说,近年来各地
政府部门都对高温预警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分级高温预警信号发布也逐渐步入规范化、正常化的轨道。所有这些,既是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高温天气本质上讲是一种灾害天气,不但可能对自然万物的生长带来影响,更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生活带来影响。因此,高温预警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传递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减少高温给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发展带来损害。简言之,预警只是手段,防范才是目的。

  目前,大部分地区发布高温预警信号时,都会同时对公众给予防范指导。比如提醒人们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提醒有关单位弹性调配工作时间,提醒人们户外工作和活动时多喝水避免过度劳累、避免长时间在阳光下曝晒等等。作为温情提示,这样做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仅仅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并作防范提示,作用毕竟有限,离切实防范高温天气的危害还有很大的距离。

  因此,笔者认为,高温预警还应该有关爱救助的相关制度跟进,从制度层面上保证预防措施得以落实,从而将高温天气给人、社会与万物带来的潜在威胁降到最低程度。比如,在天气温度达到某个警戒线或预警信号达到某一临界等级时,就应该禁止户外施工作业或者采取轮班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或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或规定缺乏防暑降温设施的学校休学停课,或规定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如燃气、供电、化工等企业和车站、机场、码头、客运车辆、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油库、危险品仓库等场所)加强监督检查,等等。

  笔者认为,目前通用的“高温预警机制”概念本身只表达了发布、提醒的内涵,不够完整和科学,应该用“高温预警与防范机制”这个概念来取而代之,将手段与目的有机结合在一起。而要做到这一点,制度跟进实乃当务之急。(蒹葭)(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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