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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龙江”昨抵双鸭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1:23 黑龙江日报

  本报23日讯22日14时,“法律援助在龙江”活动组到达佳木斯市,本报记者与随行律师共为五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今日下午,活动组一行到达双鸭山市。

  今日8时许,记者在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见到了33岁的王维国。据王维国介绍,他于2003年11月份到佳木斯市一木业有限公司做锯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的月工资是450元。2004年2月24日早,工作时突然开启的机器把他的左手中指和食指锯断,经鉴定,
他的左手食指、中指近指间关节处毁形离断伤,左环指皮肤挫伤。2004年5月19日,经佳木斯市劳动部门认定,王维国所受伤害为公伤。

  2004年7月27日,王维国向佳木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四万余元。王维国认为,他的伤残既影响他今后的劳动能力和今后的婚姻家庭组合,也影响到目前赡养无生活来源的母亲的能力,所以要求赔偿。该木业公司认为,王维国的手指伤不是工伤,是他人有意伤害的,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伙食费。2004年9月9日,佳木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木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维国工伤待遇21150元,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2005年1月13日,王维国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月20日,法院向木业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由于木业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执行义务,法院于3月16日下达执行裁定书,决定扣押木业公司近600平方米地板块。

  听到王维国的诉说,活动组成员、省司法厅组宣处处长苏艳君、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从军决定在执行环节协助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此案。随行的省大众律师事务所李惠民、张会丰律师同本报记者与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吕春雷一起来到向阳区人民法院,该院副院长杨清江指派执行员梁传斌与记者一行再次前往木业公司,在近2个小时的调解中,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意向。据梁传斌介绍,法院已经决定对扣押的地板块进行拍卖,对方同意等拍卖结束后,再支付评估费用。(生活报)

  作者: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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