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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足成千古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4:31 今晚报

  在宣判现场,一名犯罪分子被带入场时,引起了周围群众的纷纷议论,人们实在无法将眼前的这名罪犯和罪恶深重的大毒枭联系起来。他叫杨全森,此前任天津市某自行车胎厂总经理。透过杨全森的案卷,我们揭开了这名曾经的“成功人士”背后的累累罪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杨全森从广东省深圳市一毒犯处购得大量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类毒品带回本市。回津后,杨指使刘某、王某、于某等人四处联系买主,并将少量毒
品样本交与刘某。9月13日,刘某联系到某毒犯欲购冰毒300克,便火速与杨联系。但此时杨全森因寻衅滋事被刑拘,遂电话指示刘某、王某、于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9月15日12时许,刘某携带41.96克毒品到本市某酒店交与买主,王某、于某从杨家取出291.93克毒品赶到酒店,进行交易。就在几人向买主收取毒资时,公安民警犹如神兵天降,将刘某等人一举抓获,当场缴获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全森家中查获含MDMA成分毒品49.43克,甲基苯丙胺毒品173.28克。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全森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甲基苯丙胺毒品173.28克、MDMA类毒品49.43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全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333.89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291.93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于某参与贩卖苯丙胺类毒品291.93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后,杨全森以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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