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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护士拒绝给患者注射过期药遭医院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6:10 海南新闻网-海南特区报

  海南新闻网6月24日消息:海南省儋州市排浦镇卫生院护士王玲没有执行院长“要求”,拒绝给病人注射过期药,两天之后即接到了院方的解聘通知书——

  6月20日,王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叙述了拒用过期药给患者注射而后被卫生院解聘的整个过程:

  2005年6月8日,患者王女士来排浦卫生院看病,院长王某亲自为她作的诊断。当王女士拿着从院药剂处领来的药到注射室打吊针时,王玲发现其中的“氟康唑注射液”已经过期了8天。王玲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过期药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如果因此而引发医疗事故,自己是要承担责任的,于是她将过期药退回了药房。药房的工作人员称,发药的时候已经发现这个药过期了,院长说不怕,叫他发药就是了。随后,药房工作人员就拿着这瓶已过期的“氟康唑”去找院长。不久,院长王某来到注射室,大声责怪王玲为何不给患者打吊针。王玲据理力争,称药品已经过期8天,不能给患者使用。而王院长却说:“怎么不能用,如果发生了什么事我负责任。”王玲要求院长签字后再给患者注射,患者也说“药过期了别打给我”,在这样的情况下,院长才将处方上的“氟康唑”改成“环丙沙星”。

  但令王玲没有料到的是,第二天她就被院方停职,第三天便接到了院方的解聘通知书,解聘的理由是“没有护士执业资格证”。王玲认为,院方解聘她的理由并不是她没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而是没听王院长的话给病人使用过期药,“王院长改了处方后当着病人的面对我说,‘你明天不要再来上班了’。”据王玲介绍,镇卫生院的20多名工作人员中,有医生、护士执业资格证的寥寥无几,她自己1999年从儋州卫校毕业后到这家卫生院工作已有5年之久,目前正在考取护士执业资格证。

  那么,注射药过期8天能否给患者使用呢?医院解聘王玲与过期药事件有没有直接关系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总队队长费宁普介绍说,过期药品绝对不能再给患者使用,以免发生意外。医院对过期药应及时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作为排浦镇卫生院的一院之长,不可能不懂得过期药不能使用的道理。对此,王院长这样向记者解释:当时他诊断发现病人王女士有念珠菌感染,便开了青霉素及“氟康唑注射液”,让她在医院打吊针。后来药房工作人员向他反映情况,他就进了注射室,发现所开的“氟康唑注射液”真的过期了,就换成了“环丙沙星”。

  在回答记者关于护士王玲为何被解聘的问题时,王院长则称,解聘王玲并不是因为过期药的事,而是王玲没有护士执业资格证,院里要对没有执业资格证的医生护士进行清退。

  但记者从有关途径了解到,王院长本人的弟弟是该院的牙科医生,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王院长近段时间内招聘的医生及护士中,也有人没有执业资格证,而医院在解聘王玲的前两天,却将一名有执业资格证的医生解聘了。

  对此,王院长向记者又这样解释:该院共有27个工作人员,5个行医的医生都有执业资格证,护士中除王玲外也都有资格证。随后,王院长又补充说:“我的弟弟没有医生资格证,他只是兼任牙科医生,本身是防保员。刚招进来的一个医生虽没有执业资格证,但正准备考取,还有一名没有执业资格证的护士没有被解聘,是因为该护士是院里的正式工作人员,只能内转,不能解聘。解聘那个有执业资格证的医生是因为他没有为医院带来效益。”而据记者了解,该卫生院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尽管这位院长一再解释解聘王玲并非她拒用过期药给患者注射,但排浦镇卫生院在对没有执业资格证的医生护士进行清退时,同样的政策面对不同的人有选择地执行却是事实。凭这一点,医院对王玲的解聘就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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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须照章行事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制度日益完善,招聘或解聘人员必须照章行事。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004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聘用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或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安厅今年3月出台的《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第七条规定:“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新进人员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新进人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责令终止招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终止招聘的,宣布招聘无效。”

  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可调离工作岗位。对在招聘考试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要从严处罚。” (赖志凯 凌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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