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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贼肇事一死一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8: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原车主也是受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读者广州夏先生说,前几天,他和邻居薛某在步行时被突然而至的汽车撞倒,薛某被当场撞死,他被撞成重伤,开车的费某被警察拘留。

  在住院治疗期间,夏先生的家人根据汽车车牌号打听到车主系孟某,妻子向他提出交
纳医药费,但孟某却说车子是停在某饭店吃饭时被盗的,开车人系小偷,他没有赔偿义务,因此不能给医药费。夏先生不解,被盗窃的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法律工作的钱顺律师认为,车辆被盗后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车主本身也是盗窃案的受害人,且不是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因而根据法律规定是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夏先生和薛某作为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应向肇事者费某提出赔偿要求。具体的赔偿请求,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第78条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晓云)

  (穗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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