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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统一采取罚款 从未仍垃圾住户表不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8: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楼台堆垃圾要全楼人“连坐”?

  日前,广州市淘金路某小区管理处贴出一份告示,声明针对部分住户高楼乱抛垃圾杂物的行为,要由所有住户承担责任,并考虑采取罚款的方式制止这种行为。昨天上午,该小区一住户李先生给《今日说法》打来电话,咨询小区管理处有没有权利让大家都来埋这个单?

  垃圾堆满三楼平台

  在李先生传真过来的告示上,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对三楼平台乱扔垃圾的行为,请大家相互监督,发现有违规者,处以200元每次的罚款;管理处除派人员清理平台之外,所发生的费用由3至8楼的住户共同承担。”

  记者昨天来到该小区采访,据小区管理处王先生介绍,这栋楼的临街房屋一、二楼是商铺,三楼以上是居民住宅,三楼平台是个封闭式阳台,平时没有人去,因此成了一个卫生死角。三楼以上的部分住户就经常随手从窗户里往外扔生活垃圾、杂物,既滋生了苍蝇蚊虫,又堵塞了下水道,窗户朝着三楼平台的住户根本不敢开窗,多年来为楼上抛物所苦。小区管理处多次与三楼以上住户沟通,也加强了宣传力度,但现象不见好转。

  四楼一住户何女士对管理处的告示表示“不可接受”。她说自己是个很讲究卫生的人,绝对没有向下面扔过垃圾杂物。何女士还表示,楼上有几个住户把房子租给了一些外来工,“我亲眼看见他们向下面丢垃圾的!”而当记者采访到何女士所怀疑的一个租客时,他矢口否认有过此行为。

  平台垃圾该由谁清理?

  管理处王先生认为,小区生活垃圾有专人固定时间上门收取,住户高楼乱抛垃圾既损害了大家居住的环境卫生,又额外增加了管理处的工作量,该责任要由3至8楼住户承担,管理处当然要对额外劳务收取额外费用。

  额外埋单,到底有无根据?对此,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张启祥律师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界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包含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平台也是物业管理范围的一部分,既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整个小区内的卫生维护工作,当然就包括平台上的卫生清理,额外收费也就没有依据,除非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合同双方都明确同意排除这一区域。

  管理处是否有权罚款?

  对乱丢垃圾的行为是否有章可罚呢?据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针对乱丢垃圾的行为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呢?对此,张律师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其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物业管理单位不是有权行政机关,也不具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处罚权的资格,其不是行政权的主体,当然不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业主进行罚款。

  责任“连坐”有无依据?

  对管理处“一刀切”,要3至8楼所有住户共同分摊清理费用,业主有不同意见。何女士认为,谁丢了谁承担责任。但管理处说,高空乱丢垃圾非常隐蔽,全部承担责任有利于加强监督。“连坐”到底法律上有无依据?

  张启祥律师指出,我国法律对于“高空坠物”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如花盆、广告画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有过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采取过错推定、举证倒置。但本案情形不是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同样适用值得商榷。

  张律师认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其过错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做了特殊的规定,不符合该项条件,应该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同时,该项规定立法旨意是出于公共安全、同情弱者考虑,而本案情形不符合此项条件,同时基于法律价值冲突解决原则考虑也不应该扩大到3至8楼所有的住户。

  业主大会可约定收费

  针对高空乱丢垃圾难禁的问题,张律师表示,该类行为非常隐蔽,又收费无据,操作起来都有一定困难。但也不乏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由业主大会制定小区公约,明确约定如果乱丢乱抛垃圾,由管理处代收违反约定的款项,按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应该遵守,住户违反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管理处收费就名正言顺,但是收取的费用归谁所有,用途还是由业主大会来确定。除了大家自觉、加强监督外,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参照香港、上海等地的办法,设置电子探头实施监控,让高空乱丢垃圾无处遁形。本报记者胡军
小区统一采取罚款从未仍垃圾住户表不满(图)
漫画:邝飚

  (穗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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