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检查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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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8:0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娜实习生李俊)“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在昨日上午召开的“西安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会”上,《2005年下半年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稿中提出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四乱”力度。 上半年西安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下半年全市的改善投资环境主要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入手,加大整治“四乱”力度。重点是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
同时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省有关部门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和内容,市、区县不再进行检查;市有关部门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和内容,区县不再进行检查;区县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和内容,市有关部门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同一职能部门内部多个处(科)室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由部门统一协调和组织进行,避免多头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