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骗子”惹17万元名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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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08:43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我做好事举报骗子,现在骗子放出来,还把我告到法院去了。”昨日,自称“好人做不得”的宋先生打进晨报法援热线,担心地询问被人起诉17万元名誉侵权官司能否胜诉。 宋先生说,他退休在家,一直是小区义务治安员。4月12日,他在火车站看见两个陌生人用调包计,将一位乘客的2000元钱骗走。“我当时只记得两个人中有一个姓陈的,左眼边有块疤记。”宋先生回忆道。20多天后,宋在火车站又碰到了一位正在等车的人。“我发现他
2天后,警方以无证据证明陈某有诈骗行为,将陈某放了。自以为做了好事的宋先生,万没想到自己随后被陈某盯上,还引来一场名誉侵权官司。 “我前天接到法院传票,那个姓陈的起诉我,说我无端指控他,让他在大庭广众下被民警押走,在看守所呆了整整2天,让他受到很大伤害,要求我为他恢复名誉,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17万元。”宋先生语气越说越急,“我一辈子没上过法院,到老了想做件好事,还让我赔这么多钱,我该怎么办呢?” “我认为宋先生并没有对被举报人构成侵权。”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朱敏说。朱律师表示,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特定人的评价;该行为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通过其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而宋先生公民举报和控告违法违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以公民身份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作者:宋亚明 冒群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