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师不得入股民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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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2:02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中小学干部、教师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是记者从福州教育局昨日下发的《关于中小学干部、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通知》中获悉的。 福州市教育局还规定,中小学校级领导未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民办学校兼任董事长、校长等职,经批准的,不得领取任何形式薪酬。(来源: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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