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纠纷多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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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6:42 今晚报 | ||||||||
本报讯工作三个多月后,一男子同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提成工资等一系列的争议,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闹上法庭。诉讼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尚在“试工期”为由,拒付补偿金、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结合具体情况一审判令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00元。
原告武某诉称,他于2004年7月12日到被告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但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曾告知他,每月工资800元,加销售提成每辆车500元。武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共销售汽车15辆。同年11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向他支付提成工资7500元,也未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为此,武某诉请该公司给付提成工资7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各1875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与武某存在劳动关系,每月给付武某800元工资,在武某工作期间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属实,同意补缴社会保险。但武某所述公司负责人孙某告知其工资提成问题,经查孙某非其公司工作人员,故不同意武某该项诉请。同时表示,武某还在试工期间,所以也不同意给付补偿金、赔偿金。 经分析案情、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武某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依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应依规定补缴。至于武某主张给付售车提成一节,因武某所举证据中提到的孙某非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所以武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武某所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告公司应以武某每月工资800元为标准给付武某经济补偿金800元。对武某提出的其他请求,因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孙启明邵晓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