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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账户应及时“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4:51 哈尔滨日报

  读者投诉:

  银行凭啥扣缴账户服务手续费

  日前,哈市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工商银行向原开户账户扣缴“对公账户开户手续费”不合理,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据刘先生介绍,1990年9月,其母开办的打字名片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哈工商银行大直街办事处办理了《企业开设账户许可证》,其账户种类为“基本账户”。1995年,因打字名片社营业场地动迁而停业,该账户随即也停止了业务往来。今年5月27日,刘先生代母去工行大直办办理账户销户事宜时被扣缴了100元人民币的账户手续费。对此,刘先生表示质疑。工商行大直办会计科一负责人则说扣缴手续费是依据上级文件执行的。刘先生在工商行出示的“2004版中间业务收费标准”表格上看到印有“市场调节价部分”账户服务栏“对公账户开户”手续费年/50元。刘先生认为,工商行的这个规定对他没有约束力:首先,客户在1990年开户时银行方并无此说法,其发放的许可证上亦无此类规定,双方也未进行过签约;其次,银行方对账户进行收费应从2004年起始,征收的对象应是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新开户;第三,银行方对账户进行收费应获得客户的同意。

  刘先生认为,银行的这一做法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护客户权益的相关规定。

  银行:

  收取费用有依据

  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的一位行长,这位行长向记者介绍,银行向“对公账户”收取手续费是从去年开始的,而且也基本都履行了向客户告知的义务,当然这里不排除无法找到的客户。刘先生的经营地址在1995年就动迁了,很可能无法联系到。

  这位行长还介绍说,一般银行在做政策调整的时候,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是针对个人储户的,惯例是采取在全国媒体上公布的形式。像刘先生这样的企业账户,一般是采取逐个通知的办法。

  律师:

  客户有管理自己账户的义务

  黑龙江省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顾问王元庆律师针对刘先生遇到的问题分析,人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忽略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很多储户在不使用自己账户的时候,不及时销户,这不但给银行的管理造成麻烦,而且也对储户及时行使权利不利。像刘先生那样事先得知对储户收费是他的权利,但他常年对自己的账户不闻不问,这无异于放弃自己的权利。

  王律师提醒说,银行政策或经营方式变动时,或用公告或用在媒体上发布的形式通知广大用户。但用户也必须时常“关照”自己的账户,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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