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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家庭成员财产也可能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4:51 哈尔滨日报

  哈市南岗区居民杨军是转业军人,1988年从部队回乡以后,向当地政府申请了专业养殖用地,获得了批准。按照当时的规定,政府给杨军划拨了一块养殖专业用地,界址、界标、界限和四邻都非常明确。1993年,杨军的父亲和兄、姐等家庭成员认为这块土地是家庭共有的东西,要求与其分割,杨不同意。他们就用强行手段分割了杨的养殖专业用地。杨认为这不是家庭共同的财产,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杨军亲属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混淆了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不是家庭成员就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财产享有权利。财产有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分。个人财产归公民个人所有,共有财产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归两个以上的公司法人共有,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有家庭共有,有集体共有。对于一般财产,不需要经过国有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的财产,主要指价值较小、动产,以占有为享有财产权利。对于土地、房屋、车辆等不动产,需要经过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登记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那么对于土地、房屋这类权利是以土地、房产行政登记机关确定的权利人为确定权利归属的前提条件,权利证书上标明为共有,即此权利为共同共有,否则为权利人个人所有,但是,夫妻共同所有除外,夫妻共同所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即便在权利证书上标明为夫或妻一方所有也为共同所有,这是权利上的例外情况。家庭共同所有不是法定的,除家庭成员财产共同体,经济不独立,共居生活,财产不宜划分,此时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典型的代表。

  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义务。个人私有财产由个人独立享有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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