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庄主汪素兰一审获刑九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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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08: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 新华社福州6月25日电福建省惠安县法院日前对汪素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素兰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被告人汪素兰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素兰单独并指使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郑乌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127434872.4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郑乌很明知被告人汪素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雇于汪素兰帮助其收款、付息、开具凭据、记账、保管款项,经手收取的公众存款数额计人民币90675774元,其行为亦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汪素兰家住惠安县洛阳镇西方村,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西方村以个人名义和以月息1.5%和2%的高息,采取开具“借款借据”“投资收款凭证”及组织标会收取“会子”款等形式,向本村、镇及邻村、镇、县(区)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汪素兰于1994年8月雇佣被告人陈淑芬(汪素兰的弟媳)、1986年8月雇佣被告人汪方川、郑乌很(汪素兰的母亲)三人为其收款、付利息、开具凭据、记账、保管款项等。 2000年至2004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汪素兰个人经手非法向682名(户)群众吸引存款人民币36759098.4元。被告人陈淑芬、汪方川在该期间经手向汪素英等1435名(户)群众开具“借款借据”“投资收款凭证”,吸收群众存款合计人民币88797294元,以及向244名(户)群众吸收“会子”款人民币1878480元,被告人郑乌很负责将汪方川、陈淑芬吸收的款项代为保管并交给被告人汪素兰。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均被用于汪素兰个人开办、经营的“惠安县明信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恒惠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家庭开支及挥霍等。案发后,上述存款均未能返还存款人。(郭冰德)(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