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邻里纠纷:饭勺与锅沿的碰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05 舜网-济南日报

  谁来为漏水房屋负责

  杨某于1997年购买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套住房,1998年9月入住后发现该房卧室南墙靠天花板处严重漏水,经过查找,杨某发现原来是开发公司将污水排水管道安装在卧室上方,该下水管系杨某楼上田某家中厨房的下水管道。后经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是在该管道中间接缝处漏水,而房屋天花板上却不见渗漏水。杨某自此就开始一边不断找责任承担人,一边自己
花钱进行一次次的维修。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谁都不承认与他有相邻责任。

  杨某当时首先找了物业管理单位,要求他们进行维修,可物业单位说,我们只是负责公共部分维修,你是卧室内的管道,不属于我们负责。你这是相邻关系纠纷,是你和楼上住户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杨某又找到楼上田某,田某说,你屋里漏水又不是我装修造成的,是室内管接的不好,与我有什么关系。杨某又找到了开发公司,公司却说,咱们之间当初是住房关系,管道的安装都是按照当时建筑部门设计规范施工的。何况,咱们之间并不存在相邻关系。

  杨某纳闷了,怎么会是这样呢?他一气之下就把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和田某都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室内排污管道漏水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楼上的田某也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污水渗漏不是田某的行为造成的。本案的责任者应是开发公司,因为公司提供的商品房入住不久就出现了排污管道漏水,故公司应当赔偿杨某已支出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维修责任。而维修达到的标准应是不再漏水。

  抬高地基被邻里叫停

  2003年6月25日,村民谷某在邻居刘某家旁建房。由于自己房子两面都是水道,就把新建房的地基抬高了些。可是刘某家地基相对较低,一到雨天,积水排不出去。由于墙体是土垒,水把土墙都浸透了,不仅生活不便,还留下了隐患。刘某就找谷某协商,谷某认为我在自已的地基上建房,又没占你刘某的地基,怎么就是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呢?地基抬高是因为不抬高的话,自已院子也流不出水了。刘某看协商不成,就起诉了谷某。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向谷某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法律中关于相邻的有关规定。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允许被告继续建房,被告建房时应为原告的宅基留出一定的排水通道,被告的宅基必须低于原告宅基30厘米。同时,被告负责对双方相邻墙的加固,做到上不漏水,下不灌水。一场纠纷圆满解决。

  采光权不能无限放大

  贾某等人诉称,自己在商河县某所内各有一处院落,若干年一直生活十分温馨。自今年3月始,南邻的商河县某局开工建设楼房,几家人整日被杂乱的噪声所包围。楼房主体建成后,几家的院落却被笼罩在巨大的阴影中。无论外面阳光多么明媚,走出房门都难见到一丝光明。在忍受完噪音的折磨之后,迎来的竟是采光权被永久的剥夺。不但如此,由于被告高高矗立的楼房在前面,我们院内的一切生活起居都将置于楼上人们的窥视之下,自己的遮蔽权也被侵害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发现,原告等人在某所内有平房院落一处,分别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6月,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原告房屋的南院墙南侧建五层楼房。该楼手续完备。原告的采光权和遮蔽权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勘验。经测量,被告楼房的相对高度为19.49米,该楼北墙与原告北屋南墙的水平距离为32.16米,距原告南屋南墙的水平距离为21.06米。根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层建筑与北侧居住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3倍。按该规定,被告的楼房距原告北屋南墙已超过了1.3倍,符合规划标准。为此驳回了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

  谁让我丧失了安全感

  原告张某居住二楼,被告于某住一楼,两家上下为邻。2004年5月,被告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居住房院内将原搭建的棚子翻建成了一间平房,以解居住紧张之窘。可这样一来,二楼张某有了不安全感,因为于某所建平房房顶与二楼阳台窗户下端的垂直距离仅为1米,水平距离才0.9米,这一隐患使张某整个夏天不敢开窗纳凉,夜里担惊害怕休息不好。两家协商不成,形成纠纷诉诸法律。原告要求被告所建小房远离原告南阳台2米以上。被告以家庭困难,居住紧张,况已建成居住为由,不同意拆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和未取得城建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自己院内自建一间房屋,该房对原告房屋防险造成影响,原告基于自身的防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所建小房远离原告阳台2米远的理由正当,要求合法应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10日内拆除二楼南阳台外端水平距离2米以内的自建房部分。

  封阳台封出来的麻烦

  高某与张某同在住宅楼的5楼为邻居。该楼为70年代设计建造。高某的厨房阳台与张某的阳台直接相连。2004年1月5日,张某对其阳台封闭重新改造,将高某原探入张某阳台40厘米的窗户延长部分退回,并用一木板遮闭了高某厨房窗户约2/3,留出1/3部分供高某厨房出油烟。对此行为高某认为影响了厨房的采光和通风,要求张某予以拆除。张某认为如果拆除以后,高某厨房的油烟势必直接灌入自己封闭的阳台,这样就使卧室通过阳台的门也不能完全打开了,所以坚决不拆。双方各执一词,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作为邻居,应互谅互让,友好相处。该楼为70年代老式住宅,设计陈旧,应相互迁就。高某要求张某拆除封闭木板,但油烟会直接吹入张某家阳台,外开窗户也将影响其卧室阳台房门的开启,从而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何况张某已为高某窗户留出了足够空间供其排放油烟,故高某的请求难以支持。而张某所用封闭木板也不合适,这影响了高某厨房的采光,侵犯了高某的采光权。怎么办呢?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遮挡高某厨房阳光的木板改换为玻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文/王效锋 傅道津 陈宜森)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