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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杀妻”老汉无罪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28 山西晚报

  妻子失踪两年无名女尸突现

  1997年,省城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机电总厂职工谷宝山58岁。当年3月,他认识了小他24岁的湖北女徐琼,3个月后,二人结婚。谷宝山为妻子在太原市西山红沟路附近投资建了一间理发店。1999年5月11日21时许,谷宝山像往常一样去理发店接妻子,发现店内无人。此后,妻子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她失踪了!”谷宝山一直这样认为,而且向警方报了案。2001
年6月3日,两位工人在距理发店附近不远的防空洞内施工时,发现了一具女尸,尸体已干枯,全身被黄色丝绒布捆裹,颈部有电线缠绕。警方初步断定勒颈系致死原因。由于尸体高度腐败,是否有其他致死手段已无条件检验。包裹尸体的丝绒布被人认出是徐琼理发店内用品,死者被怀疑就是失踪两年的徐琼。谷宝山随即被警方监视居住。当年9月,警方将谷宝山带离家中,在其居所以外地点对其进行审讯。9月25日至30日,谷宝山向警方做过3次杀妻供述。他供述的作案动机很简单:“我不同意徐琼将她的儿子从湖北带回太原上学,徐琼就不想和我过了,我就想杀了她。”3份供述详细地交待了杀妻过程、时间、抛尸过程、抛尸位置。2002年8月,太原市检察院将谷宝山推上了被告席。2003年,就在徐琼失踪3年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谷宝山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结果,谷宝山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还中院重审。2004年,谷宝山在中级法院再次受审。检控机关向法庭提交了26份证据,指控女尸就是徐琼,谷宝山就是杀妻凶手。26份证据可以分成4类:证明女尸就是徐琼的证据;徐琼失踪当天的有关情况;谷宝山的3次有罪供述;有关鉴定结论;二人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对此,谷宝山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实徐琼有离家出走的想法,失踪当日她没有与谷宝山发生打斗。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法官认为,只可以推论得出这样的事实:发现了一具女尸;公安机关对尸体和藏尸现场进行勘验,并通过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颅像重合鉴定,认定女尸就是徐琼;谷宝山在妻子失踪后曾报过案;公安机关向谷宝山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后,将其带离住所,进行讯问;谷宝山曾3次做出杀妻的有罪供述;做完最后一次杀妻供述后,谷宝山被刑事拘留,其当即翻供,否认杀害妻子。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谷宝山杀妻并藏匿尸体,没有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所有证据只可以证实徐琼1999年失踪,2001年,防空洞内发现一具女尸。“但发现的女尸是否就是失踪的徐琼,徐琼是否就是被谷宝山所杀”,法官认为,“在现有证据体系中,尚存在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证据疑点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问题。”经过严谨的审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张康、贾仑、张顺军3位法官认定,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发现的女尸就是谷宝山的妻子;公安机关违法取证,证明谷宝山有罪的直接证据仅是他的供述,但其相互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其他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锁链,不能得出女尸即为徐琼,徐琼为谷宝山所杀的惟一结论。2005年6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谷宝山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涉嫌杀死妻子的谷宝山无罪,同时驳回徐琼儿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无罪判决书中法官细陈疑点

  检控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何处不足,我们从判决书中可以整理出法官的思路。一、女尸不必然为谷宝山妻子在现有证据中,存在四大疑点,无法证明女尸就是谷宝山失踪的妻子。疑点一:虽有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对女尸的颅骨与失踪徐琼的人像照片进行颅像重合检验鉴定,结论为同一人。但法官认为,颅像重合检验鉴定作为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受到比对对象的局限,加之该技术本身准确性有限,因此,这一鉴定结论还不能独立作为审判定案的证据。疑点二:包裹女尸的丝绒布经多名证人辨认,系徐琼理发店内的物品;尸体身着的衣物,经证实徐琼也有;但经对女尸颈部的电线进行鉴定,工艺和成分与谷宝山家中的均有差异。疑点三:徐琼失踪两年后,谷宝山收到过一位徐女士的传呼,让谷注意身体。对此证据,有证人可以证实。法官认为,徐琼失踪两年,且当时尸体还未被发现,谷宝山没有必要制造这样多此一举的假相,徐琼当时极有可能还活着。疑点四:证人李某讲,徐琼向她讲过与老谷过一点意思也没有,她想到外地去打工,又怕走了老谷找她,所以她想悄悄地走,让老谷找不到她。上述证言可以证实徐琼失踪前曾有出走的想法。基于以上疑点,法官认为,颅像重合检验鉴定要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情况,形成证据锁链才可采用。因此,在现有证据下,仅凭此技术尚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即发现的女尸就是失踪的徐琼。二、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疑点:本案最重要的证据是谷宝山做的3次有罪供述,但法官认为该证据在形成时间上,均是在警方对谷宝山监视居住期间。谷宝山有固定的住所,监视居住本应在其住所进行才合法,但公安机关在其住所以外地点对其进行讯问。“取证存在问题”,这是法官对公安机关证明有罪的最重要证据的评价,遂将其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三、藏尸地点证据有矛盾疑点:谷宝山的3次供述中,对抛尸的防空洞口为3号还是4号,说法不一。法官认为,结合发现尸体的位置,可以认定抛尸洞口是3号。但据人防部门提供人证据显示,该洞口自1970年建成后,就一直用水泥板封闭着。谷宝山律师称,1999年,谷宝山已经60岁,如果他独自完成杀妻、移尸过程,以他的年龄、体力,根本无法将水泥板移开再抛尸。法官认为,该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四、案发当晚邻居没有听到打斗声音疑点:据谷宝山的3次有罪供述,案发当晚,在妻子的理发店内,他与妻子进行了一番打斗后,才将小他24岁的妻子制服。但如此激烈的打斗声,与理发店一墙之隔的副食店老板没有听到任何搏斗的声音。而且谷宝山儿媳妇证明徐琼失踪当晚,谷宝山11点多就回家了。与谷宝山供述他抛尸后凌晨3点多回家存在矛盾。法官认为,由此,谷宝山是否具有杀人抛尸的行为存在重大疑问。五、谷宝山的有罪供述疑点:2004年,本案再审开庭时,谷宝山当庭供述没有杀害妻子,“我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不是事实,那是他们当时六天六夜不让我睡觉,我就胡编了。现在我全都否认。”法官认为,公诉机关对谷宝山故意杀人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藏尸等情节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只有谷宝山以往做的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但他的3次有罪供述当中,相互间存在矛盾,而且与其他证据间也存在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其他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得出就是谷宝山杀害妻子的惟一结论。

  谷宝山获释“无罪推定”显示威力

  6月20日,谷宝山走出被羁押4年的看守所,重获自由。谷宝山与佘祥林的遭遇何其相似,但他又比佘祥林幸运得多。面对两起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如果单看嫌疑人的供述,你几乎会深信不疑这就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然而比照相关证据却又会发现疑点重重。我国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口供也仅仅为一种普通的证据。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警察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会采用原始“排队摸底”的破案方法,将主要精力放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上面。其实,在中国这样自古重刑的国度里,值得反思的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不只存在于司法办案人员头脑中,也普遍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中。山西省优秀律师、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就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不只是惩罚犯罪分子,更在于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体现一个社会的人文精神和民主进步。记者手记:佘祥林冤案再一次地震荡着我们的心灵。反思此类冤案的每一处细节,我们会突然发现,其实这些人的遭遇离我们并不遥远:当我们这些普通百姓突然有一天面对莫须有的指控时,面对十几天无休止的“煎熬”时,我们无法保护自己,亦无力保证佘祥林的悲剧不在自己身上重演?显然,我国法律应当严谨到保护每个公民能够坦然面对这一切,我们的法律应当保障每一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依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与权利。本报记者康景林(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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