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期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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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31 山西晚报 | ||||||||
“期间”在法律上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期限开始日,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星期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教师节、学校的寒暑假等。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日,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邮件上所盖的邮戳的日期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耽误期间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或因有正当理由,比如,因必须参加一个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活动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间。但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间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