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累犯判决不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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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08 东方网-劳动报 | ||||||||
名律师办案编者的话: 亲爱的读者,从今天起,《律师广场》推出“名律师办案”专栏,邀请一些享有盛名的律师,将他们的办案经典连续刊登出来,让读者在品味这些案子的办案思路的同时,有所启迪,有所领悟,有所借鉴。首次推出的是上海道恒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荣的一组办案手记,以飨读者。
一、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赵某某,称被害人赵某某于2005年3月2日10时30分许在本市某区一停车场出入处,因琐事与被害人薛某某发生争执,持刀砍伤被害人薛某某左耳、右手、后腰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由于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于2000年12月7日假释考验期满,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起诉书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适用我国《刑法》的累犯条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人观点 王荣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律师参加法院审理。辩护人认为:1、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薛某某一伙人在机动车道上挡住被告人赵某某所在的车辆的前进方向,在驾驶员多次鸣笛示意其让路的情况下,被害人一伙非但不予让路,反而对车上的人员进行谩骂,由此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薛某某一伙围殴(致被告人赵某某眼部青肿)的情况下,无奈砍伤被害人薛某某。故本案系由被害人薛某某一伙挑起,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2、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累犯条款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案根据事实与法律,被告人赵某某应当处以拘役以下的刑事处罚,故不适用累犯条款,即不应当从重处罚。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两个主要观点,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 四、本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应当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是否适用累犯条款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此次犯罪是否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决定本案是否适用累犯的关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具体量刑究竟是处以拘役还是处以有期徒刑系根据案情来决定。不能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便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即认为被告人是累犯,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从重处罚。 记者王家骏(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