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云春家属刑事控告兰州警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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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3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李克 郝建国)在行政诉讼长期未果的情况下,姜云春之子姜伟将于今日启程赴北京,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兰州市公安局,请求追究该局刑事责任。此外,姜伟稍早时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警方返还其“暂扣”的3万元还款。 行政诉讼历时7月未果 2004年11月19日,姜云春家属就“讨债被击毙事件”中兰州警方使用武器的具体行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9月26日接到报案后,出警处置姜云春事件中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赔偿损失50.38万元。 六日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姜伟下发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同月28日,姜伟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4日,甘肃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姜伟,状告兰州市公安局一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甘肃省高级法院内部意见不一致,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进行处理。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法院的答复将成为该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起诉的关键因素。 但在满怀希望地等待了5个月后,姜伟仍未获答复,而与甘肃省高院的多次交涉也未见结果。焦急无奈下,姜伟决定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兰州市公安局进行刑事控告。 姜伟在《控诉状》中提出“兰州市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生命安全,请求判定该局刑事行为违法,责令其承担违法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兰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向兰州警方讨要还款 6月24日,姜伟通过邮寄方式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要求兰州市公安局返还其“暂扣”张凤林偿还姜云春的3万元还款。 在民事诉讼状中,姜伟提及,2004年9月26日事发时,张凤林曾让其妻外出筹措还款3万元。在姜云春被击毙后,兰州市公安局暂扣了姜云春随身物品,包括这3万元还款。 姜伟认为,张凤林欠姜云春债是事实,还款是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与兰州市公安局控告的劫持人质无关,故“该局以涉嫌劫持人质占有张凤林的还款属违法”,应予以偿还,并承担未返还期间的合法利息。 今日姜伟将再赴北京,此时距姜云春非正常死亡已276日,距其家属提起行政诉讼220天,距甘肃省高院受理该案213天。期间姜伟4赴兰州、3赴北京,行程万余公里,负债4万余元,但在痛苦中挣扎的他和家人仍未看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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