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和农村信用社职工拖欠信用社贷款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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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37 沈阳晚报 | ||||||||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要求及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清收全市党员干部及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在农村信用社自借和担保的不良贷款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全市党政干部及农信社职工在农村信用社自借及担保的不良贷款于6月30日前,
二、对6月30日前不能全部偿还欠款本息的,将在7月上旬登报催收,公布其单位、姓名、职务及欠款额。 三、对到7月底仍不偿还的,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实施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同时按照有关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并依法起诉,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四、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负起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催收不力的农村信用社领导,要追究责任。沈阳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