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有偿自首” 以罪卖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4:50 法制早报

  □唐虞

  被通缉的嫌犯是否可以为罪行开价要钱?

  被通缉的嫌犯本身是否真正值钱?

  法律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是否应该满足嫌犯的“有偿”请求?

  嫌犯有没有以罪行卖钱的权力?

  6月19日,欧洲头号战争罪行通缉要犯之一拉特科·姆拉迪奇将军同意在斯雷布雷尼塔大屠杀10周年前自首,以 换取500万美元“赔偿金”。

  了解情况的谈判官员们说,已逃亡10年的姆拉迪奇是为他的家人和保镖索要这笔“赔偿金”的,得到“赔偿金”后 ,他愿意向设在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投案。

  “悬赏缉凶”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有偿自首”则有点像天方夜谭。悬赏通缉,是为了能够把犯罪嫌疑人及早缉拿归 案的一种有效方法,全世界都普遍通行。

  而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罪行开价要钱,提出有偿自首,这能够被法律和人们的思维习惯所接受吗?这个问题 应该包含这样几个疑问:被通缉的嫌犯是否可以为罪行开价要钱?被通缉的嫌犯本身是否真正值钱?法律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 目的,是否应该满足嫌犯的“有偿”请求?如果嫌犯的罪行值钱,是否意味着法律对罪犯的妥协,或法律在运用时使用了诡计 ?因为法律对犯罪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嫌犯所能选择的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嫌犯与法律讨价还价意味着什么?嫌 犯有没有以罪行卖钱的权力?

  国际法中关于“有偿自首”问题的探索论文微乎其微。70年代中期,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和法学教授 们在一个题名为《私人执法》的研究报告中涉及过这一问题:“将权力授予执法者的制度产生的一个另类问题是,允许违法者 通过自首和接受执法者有权获取的罚金或赏金而令法律威慑无效。自行缴纳罚金洗掉刑罚,并允许其不负担任何处罚成本而保 留非法行为之收益……解决这一问题最简便的方式可能是,赋予犯罪的受害人向执法者或违法者主张其被违法者剥夺或破坏的 任何财产的价值之权利。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完全适当。困难在于违法者通常处于一个相比其他执法者而先发制人的位置;若 其知悉执法者正逼近他的风声,他可先自首而后获取报酬。这种可能性促使违法者抵销了执法效应,即使对受害人赔偿必需且 有效时。”

  报告中还就“有偿自首”可能性举了个例子:“违法者夺走财物价值为10美元,逮捕和罪的概率为0.01,而罚 金为1000美元。违法者知道,他犯罪100次可能被惩罚一次;并假定当逮捕即将来临时,他总是先自首而后获得报酬。 那么对该犯罪的有效惩罚就不是1000美元,而是10美元(必需的赔偿),且每次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并非是10美元而 只是10美分。”

  这个报告中虽然有“先自首而后获得报酬”等命题,但是概念和举例都显得模糊、晦涩,很难从中获得一个清晰的认 识,也很难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来。“有偿自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姆拉迪奇今天提出“有偿自首”也是对国际法提出的 一个挑战。

  “有偿自首”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是按照法的精神、按照人们的思维习惯,毫无疑问,“罪行卖钱”是很难被接受 的。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