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补缴费将予行政处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7:27 深圳晚报 | ||||||||
市交通局开展对港建费欠费追缴工作 不按时补缴费将予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周力通讯员唐肇斌许觉辉报道日前,市交通局成立了专项稽查工作组,对港建费欠费展开追缴工作,对不按时补缴费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深圳港自2004年10月1日开征集装箱货物港口建设费以来,虽然从今年3月份开始已实现了足额征收,但前期仍有部分已提离港区或装船出口的集装箱货物未缴纳港口建设费。为做好征收工作,深圳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就补缴港口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先后两次通知要求限期补缴,凡属2005年2月27日前(含27日),未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集装箱货物义务缴费人或其代理人,应尽快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相应的船舶代理公司收费点补缴港口建设费,欠费数据以“深圳航运信息中心”网站(www.szmic.net),查询的记录为准。凡截至6月30日仍未补清费款的,从7月1日起,征收单位将依法对义务缴费人(其代理人负有转达的责任),从应缴费款的次日起,每天按照应缴费款的5‰计征滞纳金,并可处应缴费款1至5倍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逾期仍未补缴费款的同一义务缴费人的进出口业务各港口代收单位将不予受理。 据了解,市交通局已于6月20日成立专项稽查工作组,展开对港建费欠费追缴工作,对不按时补缴费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周力通讯员唐肇斌许觉辉 发表评论 | ||||||||